为化解煤矿企业风险,维护煤矿井下职工合法权益,日前,河南省禹州市煤企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禹煤重组[2012]1号文件向全市重组区域公司和各煤矿企业发出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《通知》指出: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全市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要积极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,必须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;合同双方应按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。
《通知》明确:煤炭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,采取集体不计名投保方式,按《矿井生产许可证》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,15万吨/年的不得少于200人,21万吨/年的不得不少于300人,30万吨/年的不得不少于400人,45万吨/年的不得不少于500人,60万吨/年及以上的的不得少于600人。
《通知》要求:煤炭企业应在每年复工前,为本企业井下职工办理投保手续,一次足额缴纳全部保险费。凡不按规定到指定承保机构和规定人数办理保险的,将按有关规定暂缓受理各种证照的延续、变更或年检工作。
(禹州市煤炭局贺景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