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,2023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。
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,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,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。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。会后,相关部门迅速出台措施,抓紧落实。
(一)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国常会:
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%提高至100%的政策,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。
3月26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公告:
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(二)减半征收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
国常会:
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,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。
3月26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公告:
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对物流企业自有(包括自用和出租)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(三)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国常会:
将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,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。
3月26日,财政部发布公告:
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。
(四)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
国常会:
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,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。
3月26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公告: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(五)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
国常会:
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,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。
3月29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印发通知:
自2023年5月1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在省(区、市)行政区域内,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,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。
自2023年5月1日起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9〕13号)有关实施条件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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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煤炭进口零税率
国常会:
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。
3月26日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:
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。